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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刑”不等于不“罚”——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以行刑反向衔接助推行政执法效能
时间:2024-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五原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围绕自治区、市检察院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办理了一批行刑反向衔接危险驾驶案件。




一、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2023年12月,刘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被查获时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90毫克乙醇,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发现,刘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00毫克/100毫升,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一案双查,形成行刑无缝衔接。

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向行政部门移送,经行政检察部门对本案已收集证据进行分析后认为,刘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刘某行政罚款,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





三、跟进监督落实,提升检察意见书的刚性。

为尽快落实行政处罚意见,五原人民检察院进行跟进监督,督促依法尽快对被不起诉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机关采纳提出的检察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效落实了“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原则,让被不起诉人刘某获得了改过自信的机会,也为违法行为承担了法律后果。

今后,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监督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依法延伸办案效果,实现行政检察工作稳定推进,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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