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了五原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相关侦查人员、拟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均到场参加。

案情回顾
被不起诉人胡某与其好友韩某酒后发生打架,导致二人均受伤。后韩某于次日到医院就诊,8天后出院,其住院病历中记载牙齿正常,4天后又去医院复查,大夫根据其叙述在其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牙齿3枚脱落,松动3枚”。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韩某因外力作用,上颚一枚牙自行脱落,二枚牙达到三度松动被拔除,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案件审查
五原县公安局以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五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本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系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经审查发现鉴定机构对韩某伤情中关于“上颚一枚牙自行脱落,二枚牙达到三度松动被拔除”的记载来源于韩某村里的小诊所,该诊所的牙医大夫无行医资格证,大夫出具的内容为“韩某门牙已被打伤自掉,后牙两颗松动三度,还有轻松动后牙两颗,共5颗”的《证明》被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进行了使用,且该诊所也未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予以佐证。经向韩某住院期间的主治大夫及护士、同病房的病友取证,均不能证实韩某住院期间的牙齿损伤情况。因此针对本案被害人韩某的伤情与胡某的伤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联系,无证行医的大夫出具的证明在没有相关影像资料佐证的情况下能否作为鉴定的依据,能否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胡某作拟不起诉处理,承办检察官汇报检察长后,本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拟不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侦查人员的意见,听证员们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了听证评议意见,整个听证程序过程井然有序、衔接紧凑,充分保障了参会人员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取得了良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后本院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胡某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既增强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透明度,保证了办案效果,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积极探索公开听证机制,促进案件办理公开听证常态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让公正在监督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