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图片新闻     检察要闻     本院动态     检务公开     图说检察     检察风采     通知通告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无证醉驾还载人,这可万万“驶”不得!
时间:2025-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也是存了侥幸心理,想着虽然喝了点酒,但是就骑一小段路应该不会出事,没想到骑着骑着手脚不听使唤了……清醒后觉得我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都太不负责了。”事后,被告人王某某追悔莫及。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带朋友苗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兜风,在公路上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在右侧道路,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和苗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36mg/100mL,且在事后查明,王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吊销驾照。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王某某在明知无证且醉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给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王某某因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被判处实刑。道路安全,人人有责,每一次平安出行,都是对家庭和社会的最好回馈,持证驾驶,拒绝“酒驾、醉驾”,切勿因一时冲动、造成严重后果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院概况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工作报告 法律文书公开
通知通告   更多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预...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表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1-6...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部...
检务指南   更多
工作流程
检务须知
公益诉讼
互动平台   更多
二维码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葵花广场   邮编:015000  服务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