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办案指南(试行)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主要包括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环境案件类型。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破坏资源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1)土地资源类。主要表现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堆放固体物质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矿产资源类。主要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不按照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3)林业资源类。主要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4)草原资源类。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未依法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情况下,违法批准临时占用草原的;非法开垦草原的;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未恢复植被的。
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四、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常见类型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类:
2.土地闲置类。
3.违法使用土地类。
4.违法审批许可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