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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出借银行卡配合走账,贪图小利触刑律
时间:2026-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回顾

2023年,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为赚取不法收益,在明知上线孙某某要利用自己账户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主动将本人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网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全部交付孙某某,还按照对方要求到场配合人脸核验,协助完成资金转账操作。

经司法机关核查,崔某某名下该银行卡账户累计转入电信诈骗涉案资金162238元。案件审理阶段,崔某某如实供述自身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崔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法理剖析

(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简单来说:哪怕你没有亲自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只要明知道别人在干违法的网络犯罪,还出借银行卡、手机、支付账号,帮忙走账、刷脸验证,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结算帮助”,达到标准就要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三个关键入罪点

1. 主观上属于“明知”,无法以“不知情”免责。例如本案中,崔某某清楚上线借用银行卡是用于违法资金流转,仍主动交出全部账户信息、到场刷脸配合。司法实践中,只要无合理理由出租、出借银行卡换取报酬,不需要嫌疑人完全清楚上游是诈骗还是赌博等犯罪行为,均可直接推定主观明知,单纯辩解“不知道对方做什么”不能免除罪责。

2. 涉案流水满足“情节严重”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即达到入刑标准,结合主动配合刷脸、完整提供账户全套信息的情节,依法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提供银行卡+刷脸核验,是典型帮信行为。电信诈骗团伙骗取群众钱款后,必须通过大量他人名下银行卡拆分转移资金,掩盖犯罪痕迹。出借银行卡、手机密码、配合刷脸,直接为诈骗分子洗白赃款提供关键便利,是当前电信网络犯罪最重要的“工具人”行为。




三、常见法律误区澄清

误区1:只是借卡,我没骗过人,不会坐牢

错!电信诈骗分子不会直接用自己银行卡收款,大量依托普通人的账户分流赃款。出借、出售“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属于法律明确打击的帮助行为,流水达标即构成刑事犯罪,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影响本人及子女政审、就业、考公。

误区2:没赚到多少钱,不会被判刑

错!帮信罪入刑核心标准是资金流水,而非获利多少。哪怕只拿几百、几千元好处费,只要账户涉案资金超过20万元,就达到刑事追责条件。本案涉案16万余元,结合刷脸协助的加重情节,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误区3:银行卡里没钱,借出去没关系

错!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实名绑定个人身份,出借后一旦流入诈骗、赌博赃款,账户户主就是第一责任人,公安机关会直接追究账户所有人法律责任,不存在“卡里没钱就没事”的说法。




四、检察官普法警示

1. 守住账户底线,三不原则牢记于心。不租、不借、不出售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不向陌生人提供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网银登录密码;不配合陌生人员进行人脸核验、实名扫码等资金操作。

2. 高额报酬是陷阱,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不法分子常以“日结佣金”“临时走账”“刷单返利”为诱饵租借账户,看似轻松赚钱,实则是引诱群众成为诈骗共犯,最终付出判刑、罚金、终身留案底的沉重代价。

3. 发现涉卡违法,及时主动报备。如果不慎将账户交由他人使用,察觉对方可能从事违法活动,第一时间前往银行冻结账户,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4. 闲置账户及时注销。长期不用的银行卡、支付账号,及时到银行、平台办理注销,避免被他人盗用、冒用,无端卷入刑事案件。




五、结语

一张银行卡、一次刷脸核验,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实则触碰法律红线。维护自身信用与法律清白,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需要每一位公民管好自己的实名账户,自觉抵制出租、出借、出售支付账户的违法行为,共同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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