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简单来说:哪怕你没有亲自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只要明知道别人在干违法的网络犯罪,还出借银行卡、手机、支付账号,帮忙走账、刷脸验证,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结算帮助”,达到标准就要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三个关键入罪点
1. 主观上属于“明知”,无法以“不知情”免责。例如本案中,崔某某清楚上线借用银行卡是用于违法资金流转,仍主动交出全部账户信息、到场刷脸配合。司法实践中,只要无合理理由出租、出借银行卡换取报酬,不需要嫌疑人完全清楚上游是诈骗还是赌博等犯罪行为,均可直接推定主观明知,单纯辩解“不知道对方做什么”不能免除罪责。
2. 涉案流水满足“情节严重”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即达到入刑标准,结合主动配合刷脸、完整提供账户全套信息的情节,依法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提供银行卡+刷脸核验,是典型帮信行为。电信诈骗团伙骗取群众钱款后,必须通过大量他人名下银行卡拆分转移资金,掩盖犯罪痕迹。出借银行卡、手机密码、配合刷脸,直接为诈骗分子洗白赃款提供关键便利,是当前电信网络犯罪最重要的“工具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