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冬季行动”,近日,五原县人民检察院结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我县实际情况,运用数字检察思维,依据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选出可能存在未经许可销售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等医疗器械的部分经营主体,对筛选出的公益诉讼线索进行实地走访,经走访发现确有部分经营主体可能存在未经许可销售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的情况,我院工作人员将证据固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做进一步调查,做好跟进监督整改问题落实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四个最严”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基本要求。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因其直接接触眼角膜,具有较高的风险,国家对其生产和经营有严格的规定,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和规范市场秩序,特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此次开展隐形眼镜专项监督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保障了消费者健康安全,通过监管可确保隐形眼镜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让消费者能购买到安全、合格的隐形眼镜产品,避免因使用不合格产品而引发眼部疾病等健康问题。二是规范了市场秩序,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杜绝无证经营,有效遏制隐形眼镜行业乱象,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将继续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论述,切实担起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督,与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沟通,监督其开展整治活动,聚焦重点问题,从产品的质量、销售渠道等方面同步推进,进一步保障群众“双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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