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当事人以虚伪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向该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于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对于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会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检察部门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其他原因不敢起诉的,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城乡扶贫对象等无力、不敢或不便进行诉讼的特殊弱势群体。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一)执行裁定、决定违法,如: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等;
(二)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调查、搜查违法;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违法等;
(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等;
(四)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
(一)拨打12309检察服务电话。
(二)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请(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葵花广场东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葵花广场 邮编:015000 服务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